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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东交民巷27号女子撞人”:查无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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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0: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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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4月11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发文称,针对微博用户“@大头妹小鸣鸣”发帖反映,一与其发生纠纷且态度蛮横的女子声称身份证住址是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一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我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予以调查。经对“@大头妹小鸣鸣”微博提供的涉事女子照片及各种信息比对,我院工作人员中,没有该名女子。
发表于 2014-4-11 10: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无此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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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3: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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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5: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urt 于 2014-4-11 15:59 编辑

这封信好像有点“哈哈卧槽尼玛的,还好MLGBD跟我们没关系,啦啦啦~啦啦啦~~咬我呀”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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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3 1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时工或者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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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3 13: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肯定是家属啊   工作人员当然查无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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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3 13: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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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3 21: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嘴巴真TMD贱!太把自己当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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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3 22: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是也不能认啊。认了就要完了。
这就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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