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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千万别认罪!一切等律师!欧洲不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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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0: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半个月前发生在SABADELL华人酒吧业主与吉普赛人发生纠纷致死案。案情相信多数人看过新闻有所了解,我就不罗嗦了,我想说的是这对夫妻的最大失误!那就是两个人和警镲说了同样的话:人是我杀的!
      别以为这是中国!在法制国家这样说就等于在执法人员面前亲口认罪!以为这是老实,其实这是失误!随随便便就认罪,而且是杀人罪的严重失误!不懂法律乱说话达成了认罪的事实!

      日前我与巴塞的巫邹律师取得联系,在此案发生后她答应关注并跟进这个案子。今天得到答复说,此案的那家人已经指定了公费律师。因为他们在警镲面前承认了杀人,此案赢的可能性非常低,就是因为两人对警镲说过:人是我杀的!

随附你有权保持沉默的法律根源
  你有权保持沉默的说法来自于英美法律制度中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即沉默权的规定。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堺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
  后来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自己。第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如果嫌犯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他指定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也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港片或外国片中警镲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

  "米兰达规则"的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有关,而规则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作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

发表于 2012-10-1 20: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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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0: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好人不长命祸害遗千年啊。这年头越老实死的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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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0: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说人是他同伴误伤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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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0: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认罪会轻判点吧。。。。不过还好西班牙没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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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1: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法律的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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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1: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uliaGM 于 2012-10-1 20:26 编辑

偶不懂法律,但当事人当时是四对一,不能是自卫么? 虽然同是杀人行为,有意或无意 罪行不大一样,,公费律师不能转付费的么? 。。好点的律师 应该可以争取点什么。这么长时间过去了,不知道他们在警镲面前说了什么。。老外说得罪这些吉普赛人 在牢里也不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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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1: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只是一个事实。如何定性有待商榷!什么叫“赢”?无罪释放?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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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1: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老外分析说可能会是7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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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1: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还是有戏的 官司长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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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1: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肯定是一个人杀的,杀死人也是事实,所以说他承认比不承认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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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1: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权保持沉默   但你说的每句话当当作为呈堂证供。.......   

点评

我要求见我律师。在我律师没到场前 我什么都不会说。 电视剧看多了 台词都会背了 哈哈  发表于 2012-10-1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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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3: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班牙属大陆法系吧,
不知道上述的英美法系原则关于嫌犯权利是否适用
两人都说 人是我杀的 是什么意思啊  
排除两人共犯的话,那其中必有一人提供假口供,那到头来两人都落罪啊
希望律师能让法官(陪审团)给个最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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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 23: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班牙确实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有区别。
LZ这里只是引用了这个典故的出处,虽然此说法不完全适用本案,但以下事实却是确凿的。
LZ在文中提到本案最艰难的就是两人为了不让警镲带走对方都说人是自己杀的,这是警镲亲耳听到的,警镲在整理卷宗的时候会写进去并签名。这就是证据,而且是嫌疑人亲口承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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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3: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在现场 推测吧 当时华兄以一敌四 当然寡不敌众 情急抽刀自卫 意在吓走蛮子 实无拿命之意
怎么能说 人是我杀的 呢     充其量防卫过当而已
   常有报端华人与执法警镲肢体冲突而被告以袭警,其实都是我们在类似的突发事件中 不懂怎么操作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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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00: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沉默结果会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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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10: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这种说法,是不是任何一个人跑去对警镲说:人是我杀的。就会被抓起来?

点评

在当时那种现场情况下是这样的,谁承认谁就会先被收押  发表于 2012-10-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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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10: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丁 发表于 2012-10-1 23:48
我们不在现场 推测吧 当时华兄以一敌四 当然寡不敌众 情急抽刀自卫 意在吓走蛮子 实无拿命之意
怎么能说  ...

那要看当时的情况而定,如果他去拿了刀,在这一刻,那些人还在企图伤害他本人或者伤害她妻子并且威胁的到他们两个之中任何一个的人身安全。那他的攻击属于正当防卫。
假设他拿了刀,对方见状并停止伤害,在这一刻,他的攻击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如果他只是假想对方还会继续伤害他本人或妻子,这种假象后的攻击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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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10: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JuliaGM 发表于 2012-10-1 21:10
偶不懂法律,但当事人当时是四对一,不能是自卫么? 虽然同是杀人行为,有意或无意 罪行不大一样,,公费律 ...

那要看当时的情况而定,如果他去拿了刀,在这一刻,那些人还在企图伤害他本人或者伤害她妻子并且威胁的到他们两个之中任何一个的人身安全。那他的攻击属于正当防卫。
假设他拿了刀,对方见状并停止伤害,在这一刻,他的攻击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如果他只是假想对方还会继续伤害他本人或妻子,这种假象后的攻击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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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10: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yotranquilo 发表于 2012-10-1 23:30
西班牙确实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有区别。
LZ这里只是引用了这个典故的出处,虽然此说法不完全适用 ...

话虽如此,但还是要看事实证据,阁下举的例子里,虽说口头承认能作为证据之一,但实际上还是需要有提供其他事实证据,比如现场采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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